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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6-09-30 浏览次数:558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4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但纳税人在购买时,取得的是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得到抵扣。
财税[2016]36号规定: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却因纳税人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而未抵扣的,属于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不得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而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营改增政策里的固定资产与不动产是不同的概念,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购买时的不动产,至少应取得的是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而在转让时只能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并按11%适用税率计税,至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放弃抵扣。绝不会因为没有抵扣就按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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