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二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257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24件,失效的财政规章6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656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571件。现将这1257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我看了目录,为什么有的文件不废止?举例如下:
财税[201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依据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大叔,这两个文件都是2013年12月之前发布的,您不宣布废止,难道仍然有效?靠您一个部长令能解决问题?纳税人还得自己再甄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