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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如此“税企一家” 只会害己“坑爹”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6-09-05 浏览次数:492

 曹欣鹏

    税务干部亲属从事企业财会工作,并不鲜见。“税企一家”隐藏着税收风险和执法风险。一些企业优先聘用税务干部亲属,看重的是其人脉资源,以图办事便利,甚至偷税漏税。少数税务干部也充分利用自身的工作条件,收人情税、关系税,目的在于换取企业给自己亲属的优厚待遇,彼此捞取好处,侵蚀国家利益,损害税务形象。
    某公司接到税务稽查局的稽查通知后,经理意图采取主动,赶紧自查补缴5000元,并让会计小A写了份自查报告,交给其任职于稽查局的丈夫B副局长,B副局长认可了自查报告,制作了稽查结论。后来,有人举报该公司税企勾结偷逃税款。有关部门进行了一案双查,公司补缴税款50多万元,罚款0.5倍,B副局长也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小A见连累了丈夫,非常懊悔,遂向公司辞职。
    税务干部亲属从事会计职业绝非个别。企业往往看重会计的税务背景,希望利用其人脉资源,在税务机关办事方便,得到关照。于是,就出现了“税企一家”、公私不分的现象:妻子做账丈夫查、女儿报表父亲审。其中猫腻不言自明:税务干部对企业给予关照,企业老板则对会计多付工资奖金、多发年终红包。虽然没有明显的行贿收贿,但利益输送却是公开的秘密。
    然而,猫腻终归是猫腻,风险始终存在。只要企业有偷逃税行为,迟早要被追缴处罚;只要税务干部有违规操作情节,就更容易通过各种工作系统和档案底稿查明原委,予以处分。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进一步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一些会计申辩,会计不是法人代表,不是直接责任人,不在回避之列。这只不过是狡辩而已。如果企业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必然要做假账、藏匿资金等,会计就是直接责任人。再细读上述第(五)项兜底性条款,该项条文的表述用词是“可能”。那么,税务干部亲属在公司任会计,受该公司管理,即使企业没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该税务干部公正执法,也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不回避的后果很严重。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未按规定回避,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如果有玩忽职守行为,按第二十条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如果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行为的,则按第二十三条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可见,对领导干部要求更严,处罚的起点是记过,而不是警告。而且处分前提不需要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只要不回避就要给处分。该条文没有规定领导干部的级别,最基层的副分局长也可以认为是领导干部。
    税务干部如何处理好亲情关系和税企关系这双重关系,是一道严峻的考题。仅仅做到公私分明,先公后私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主动回避。如果应回避而不回避,则要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处分。
    虽然回避的主体是税务干部,但如果财会人员是税务干部的亲属,要熟知回避规定,主动回避,不要给亲属添麻烦,不要“坑爹”。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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