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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蔡桂如:商业预付卡的征税场景讨论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6-09-05 浏览次数:448

 假设:购卡或者充值主体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单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人自行持卡消费。
蔡桂如:售卡方“可”(不是“应”)按照53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售卡方在发生销售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购卡人(持卡人,此处同一人)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企业所得税就难说了。
   在这种情况下,购卡人宁可要收据,在实际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的除外)用于抵扣,还可以视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单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人买卡后赠送给自然人张三使用。赠送给张三的原因是张三是购卡人的客户,张三在购卡人处消费获得赠送。
蔡桂如:购卡人(持卡人此处同一人)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企业所得税能否按照“买一赠一”或业务招待费处理?
至于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如果购卡企业有证据证明符合该规定,应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非单店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人自行持卡消费。
 
蔡桂如: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不缴纳增值税。
购卡人(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 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在这种情况下,购卡人宁可要收据,在实际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的除外)用于抵扣,还可以视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 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售卡方在售卡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只开收据,因此在结算时也不需要取得销售方的普通发票来留存备查。
 
 
4、 非单店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人买卡后赠送给自然人张三使用。赠送给张三的原因是张三是购卡人的客户,张三在购卡人处消费获得赠送。
蔡桂如:结合以上2、3讨论。
5、 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人自行持卡消费。
 
蔡桂如: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53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合以上1、3,在这种情况下,购卡人宁可要收据,在实际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的除外)用于抵扣,还可以视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人买卡后赠送给自然人张三使用。赠送给张三的原因是张三是购卡人的客户,张三在购卡人处消费获得赠送。
 
蔡桂如:购卡人(持卡人此处同一人)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企业所得税能否按照“买一赠一”或业务招待费处理?
至于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如果购卡企业有证据证明符合该规定,应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中石油加油卡,购卡人自行持卡消费。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询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主办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公众查询网”的备案记录,加油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53号公告出台后《管理办法》应当废止,然而笔者却认为《管理办法》的做法应当保留,否则通过预付卡购油的企业将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是否继续执行,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7、 中石油加油卡,购卡人买卡后赠送给自然人张三使用。赠送给张三的原因是张三是购卡人的客户,张三在购卡人处消费获得赠送。
 
购卡人如按53号公告增值税得不到抵扣,如果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在确知回笼纪录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抵扣,前提是不能被判定为“个人消费”。企业所得税能否按照“买一赠一”或业务招待费处理?
至于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如果购卡企业有证据证明符合该规定,应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ETC充值卡,购卡人自行持卡消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因此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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