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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6-08-05 浏览次数:31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国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各级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
 
(五)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国税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六、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在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国税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九、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二)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场所受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涉税事项的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十一、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涉税事项。
 
十二、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在国税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三、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四、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十五、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及《诚信纳税承诺书》
 
     2.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
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XX国家税务局:
兹委托 XXX(身份证件号:           )到国税机关按照本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办理XXXXXXXX(纳税人名称)的涉税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授权范围:
□1.全权授权。
 
□2.一般授权                              。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备注:1.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全权授权或一般授权;选择一般授权的,应当列明具体授权事项。
2.如无特殊约定,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之日起生效,从委托人到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
3.本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未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的,受托人从事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诚信纳税承诺书
 
为倡导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特向国税机关作以下承诺: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中,将秉承善意真诚、恪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年   月   日
 
 
 
 
 
 
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为办税人员的,仅需签署以上《诚信纳税承诺书》,其他办税人员需签署以上《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及《诚信纳税承诺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5日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
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进一步深化我省国税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在全省国税系统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
纳税人相关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是诚信办税的重要基础,推行实名办税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全省实行实名办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6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28号)明确要求:“探索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目前,全国已有多个领域基于公共利益安全和公民诚信档案建设的考虑,先后实行实名制,如2010年9月,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宣布正式实施手机实名制;2015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推行实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等。
二、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对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公告把实名办税作为税收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实行实名办税,加强税收诚信建设,既要完整采集、核实确认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建立数据支撑,又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在征纳交互环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以提高实名办税的效率和准确度,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公告规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或依托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另外,结合实际情况,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主要制度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
为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内涵做了明确规定,实名办税是指国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二)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
确定国税机关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管理机关,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公告规定,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范围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是实名办税的基础,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的确定将最终影响实名办税的成效。公告规定了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同时,公告明确了有效身份证件的范围,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四)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界定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的规定,确定需要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另外,公告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网上办税方式的办理涉税事项,增加了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同时,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1.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2.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3.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4.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5.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6.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五)实名办税的资料
实名办税资料包括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在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建立关联关系,从而实现涉税事项办理的实名跟踪和动态记录。公告规定,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维护
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配合国税机关的工作,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应及时维护。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七)应急情况的处理
为优化纳税服务,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国税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八)风险管理控制
为加强纳税人风险管控,对特定纳税人,须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后,办税人员才能进行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的办理。公告规定,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1.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2.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3.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九)实名办税的过渡
为保证实名办税过渡期内存量纳税人能够顺利办理涉税事项,确保实名办税平稳过渡,公告规定,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九条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在国税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否则,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承诺
为实现征纳互信,促进纳税人诚信办税,提高税收遵从,公告规定,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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