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16-06-28 王骏 中国财税浪子
关于混合销售,不少省对总局36号文的机械规定看不过去,允许相关企业在核算上予以分开,从而各计其税。 这一点在实务中引起了广泛关注。海南省原来也是这样要求的: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五)【2016-06-08 海南省国税局网站】
一、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这两天中国财税浪子再次登录海南国税网站,才发现相关内容已经悄悄更新。有的新的说法: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五)
来源: 日期:2016-06-24 点击率:159
一、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是不是哟,少了这句最关键的规定了。不再强调分开核算,还是强调要按照企业经营的主业来加以确定,看来是有人干涉了。
举个栗子,假设某公司以生产钢结构为主,某项合同约定钢结构货值3.0亿元,安装费1.0亿元。
1、营改增之前,两者分开计算,货值按照17%增值税,安装按照3%营业税;
2、营改增之后,假设是新项目,如果允许企业分别核算,货值按照17%,安装按照11%。河北、湖北、湖南、山东都允许分别核算。
3、大连国税更加宽容,不仅允许分别核算,而且允许安装服务按照甲供工程处理,货值按照17%,安装按照3%简易。
4、我大北京没有表态。
5、现在海南国税变卦了,回归不允许分别核算,也是36号文的外在规定,货值和安装都按照主业,17%的货物来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