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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国税局为控民企犯罪 推算出民企做“无本生意”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6-07-01 浏览次数:375

 媒体人欧菲

 
用1块钱的竹子,生产并销售出5块多钱的产品,你信吗?
 
不信也得信,近日福建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指控的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创造了这个“奇迹”。
 
为了指控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局、检察院将销售收入达2.36亿元的竹木制品加工企业,认定其成本仅为4400万元;相当于该企业要用1元钱收购来的竹木,生产并销售出5元以上的产品,这简直就是“无本生意”。
 
 
竹木制品企业被指虚开发票
 
福建山晓竹木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竹木制品加工、出口、销售的农业企业,为龙岩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税大户。自2010年以来,已向国家纳税1700多万元,解决了300多名员工就业及3000多户林农的生计。
 
该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都是盛产于周边的永定、上杭及广东的农村山区林农的毛竹和薪材。由于点多面广、居所偏远,林农又不愿或不会使用银行卡等客观原因,特别是受林业政策的制约,使得原材料的收购只能用现金进行交易,无法提供有效的收购发票。
 
再加上公司旗下的两家竹木专业合作社及自有近二万亩竹木基地长期供给公司原材料后,为核算成本和迫于“三流合一”的税收制度,在实际收购中,不得不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设立银行账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然而,从2012年10月开始,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10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以来的三年账务进行全面稽查。历经两年的调查,于2014年8月1日对该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山晓公司借用28人身份信息设立银行个人储蓄账户,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副产品收费发票2304份,开票金额1.7亿元,应追缴已抵扣13%的进项税额2217.7万元;三年合计销售收入2.36亿元,因收购发票不规范、成本资料不全,按其他制造业7%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追缴企业所得税356.73万元,合计追缴税款2574.4万元”。
 
龙岩市国税局在仅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而未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就将案件移送司法处理。2014年12月25日,永定区检察院以山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等罪,将山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文、财务刘某,向永定区法院提起公诉。
 
永定法院在极具争议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作出判决:以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范某文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同样的罪名,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山晓公司不服判决,已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审理当中。
 
 
荒谬的“无本生意”
 
龙岩市国税局认定山晓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副产品发票”,那这些发票真的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吗?
 
由于山晓公司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是一种服务三农的微利型企业,其原材料都来自偏远山区的农民,采用的都是现金交易。而企业的成本又需要在账面上体现,因此只能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银行户头,从形式上迎合税务部门的规定,其实际经营的内容和项目并没有发生改变。
 
农产品收购企业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收购发票,是行业普遍现象,不但龙岩地区是这样,整个福建省乃至全国都存在。据山晓公司反映,他们了解到福建省国税系统在2013年对全省农产品收购企业做了一个调研,税务机关非常清楚借用他人身份的做法在该行业是普遍现象。
 
事实上,税务机关对这一现象心知肚明;实务中,如果企业是实际生产企业,开具的发票量与销售量在合理的匹配范围内,形式上企业能够做到三流一致(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税务机关是不会在意收购发票开具的对象是谁。
 
在本案当中,山晓公司账面上记载的收购成本为2.14亿元。如果按龙岩市国税局的认定,1.7亿元毛竹、薪材的收购是虚假的,2.36亿元的销售总额是真实的,那么就认定了山晓公司的收购成本只有4400万元。也就意味着山晓公司得用4400万元的竹木,生产出2.36亿元的产品,成本仅占收入的18.64%,相当于要用1元的竹木,生产出5元的产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能有这么高的利润吗?这简直就是“无本生意”了,想想都不切实际。
 
既然不切实际,那龙岩市国税局为什么还要这样认定呢?其实道理很简单,也许国税局是为了整死这家企业吧!
 
 
国税局涉嫌程序违法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条“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显然,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是必须完成税务行政处罚后才进行的。
 
然而在这起案件当中,龙岩市国税局在2014年8月11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后,至今快两年了,仍未作出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国税局对山晓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并未定性。否则,如果已定性,就应该作出行政处罚。
 
那么为什么龙岩市国税局仅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就将案件移送司法处理了呢?其实这里面是有玄机的。
 
首先,如果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异议,就必须按决定书确定的税款在60天内全额交齐后,才能提起行政复议,否则就算提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也是不受理的。而行政复议又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即没提起行政复议,就不可能进行行政诉讼。
 
这就是俗称的税务争议必须花钱买诉权,无钱就无诉权。本案当中,由于山晓公司无力缴纳决定书确定的2574万元税款,导致《税务处理决定书》在未经司法审理的情况下,就直接生效了。
 
其次,国税局不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为了规避司法审查。
 
山晓公司曾多次请求税务机关,如认为该公司违法,就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认为该公司不违法,就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但龙岩国税既不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又不肯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来,《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先不用交纳罚款,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必须查清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因此,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裁判结果,必将影响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龙岩市国税局对山晓公司不肯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原因,就是担心一旦作出,山晓公司就会据此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其行政行为就会被行政法庭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司法审查,其有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
 
因龙岩国税拒不出具配套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使得山晓公司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国税局以此来规避行政法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关于税收违法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了移送《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外,还得移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而龙岩市国税局在移送山晓公司的过程中,并没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龙岩国税涉嫌程序违法。
 
 
山晓公司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其目的是为了迎合税务机关的监管措施,没有任何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因为山晓公司在收购过程中,就与林农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真实地完成了交易。
 
同时,山晓公司借用他人身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发生。山晓公司这1.7亿元的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只是在开具这些收购发票时把对象“张冠李戴”了,因此山晓公司仅是形式上发票的相对人不符合,实质上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作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山晓公司的税收抵扣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良法使恶人做了不恶事,恶法只能是“逼良为娼”,希望该案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实现真正的法治。同时,也希望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尊重客观事实,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让每个案件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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