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州如来 | 专家团队 | 视频中心 | 财税资讯 | 法规速递 | 财税实务 | 课程活动 | 财税答疑 | 资料下载 | 如来论坛 | 联系我们 | 留言板
  如来站点导航: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
专家团队           >>
专家照片
施维敏
常州泰瑞税务师事务所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
专家照片
鲁奕静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王艳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苏炜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汪韦伯
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专家照片
韩小良
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专家照片
姚金玉
        注册税务师    国际内部审计师  从事会计……
专家照片
谈微
      注册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十余年,对内资财务会计工……
专家照片
王越
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专家照片
尹兰军
        高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国企和外企财务……
专家照片
吴嘉泽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专家照片
裴川法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主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涉外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
专家照片
季苏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专家照片
蔡桂如老师
    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毕马威观点】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6-07-01 浏览次数:470

 2016-06-30 毕马威KPMG

作者
周重山  程娱  马茜骅
 
近年来,中国海关稽查和价格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问题,尤其针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商标费等。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工作范围亦包括对跨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税务和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双重关注,令跨国企业在税务和关务合规及平衡特许权使用费税负上面临极大挑战。本文不赘述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应税标准及分摊计税方法,而是侧重从税务与海关双向入手,探讨跨境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税负层面的分配。
 
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常见各种非贸易项的支付,如股息、利息、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一定特殊性,受税务机关与海关的双重管理:税务机关审查其独立真实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同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内子公司为提供特许权的境外关联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而海关要求未包含在进口完税价格中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而对于同一笔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可能既为其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又需将其全部或部分分摊至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观点认为,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的税费实际纳税义务人为境外关联方,而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企业,并非税务意义上的双重征税。但从集团层面来看,这事实上会造成同一笔支付的高额税负(暂不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抵免及增值税国内抵扣因素)。对此企业往往难以理解,造成对有关部门执法的抵触。在此情形下,能否有更合理的方式纾解企业负担,达到税负平衡?以下举例进行说明。
 
以进口汽车零配件为例,情形一:假设进口零配件CIF价格为人民币600元,其中生产成本、费用及利润500元,专利及专有技术分摊至每件产品为100元,由于货物进口时已包含特许权使用费,其完税价格是完整的,海关就600元征收进口环节税。税务角度看,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货款中一并支出,不另支付,不产生特许权使用费项目的非贸付汇,境内企业亦不发生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代扣代缴义务。此时,特许权使用费仅作为进口环节税的税基。
 
承上例,情形二:假设进口零配件CIF价格为人民币500元,生产成本、费用与利润空间不变,但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100元未包括在完税价格内,而是与其他特许权(例如与国内生产环节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等)一起以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计提,并于季度末或年末汇总支付。这种情况下,海关通过后续稽查,对当年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100元补征进口环节相关税费,其实际执法意义与情形一相同,差别在于特许权使用费由分摊至每件产品征税转为按年度汇总收取。由于企业将特许权使用费与其他特许权混合,在非贸易项下一并支付,此时税务机关并不考虑一并支付的混合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全部或部分与进口货物相关,而是就其全额征税。
 
情形一和情形二均为常见定价方法,情形一多存在于非关联方交易之间,即无需另行支付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情形二则更常见于关联方之间,即额外支付混合特许权使用费,大量现实案例中海关将部分特许权使用费判定为与进口货物相关,进而要求企业补税。以上两种情形具有相同的交易实质,区别主要在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却产生截然不同的税负影响。
 
从税务机关的执法立场看,其对情形一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并无异议,即该笔费用未构成代扣代缴义务,同理,情形二中与进口货物相关的100元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也应视同可分摊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因此理论而言,应存在一种分配规则,使境内子公司为获得特许权利所支付的费用,能够在进口环节税和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基之间得到合理分配,即与进口货物有关的部分,征收进口环节税,与进口货物无关部分则归属于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基。当然,现实中对此存在相当大的执行难度:
 
跨境关联交易的存在及上述情形二的计提混合特许权的方式,使与进口货物相关和与国内生产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之间,难以划分明确界限;
 
海关计税时,未出具贸易项下付汇凭证(报关单或补充申报单),以证明该部分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且已分摊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并补征税款;
 
海关判定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基准,可能难以为税局所接受。考虑到执法风险,税局仍然会倾向于针对单独以非贸方式支付的混合特许权使用费全额计征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海关认定特许权应税往往在企业对外支付并向税局缴纳税款之后,即便税局认可海关征税的合理性,若要真正落实调减应税特许权并退税的有关工作,也非易事。
 
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企业在与境外关联企业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后即主动向其主管海关呈交该合同,并就合同项下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全部或部分与进口货物有关与海关达成一致意见。未来在进行该合同项下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时,企业将有可能按照此前与海关达成的一致意见,就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和不相关的部分,分别从贸易项下和非贸项下两个不同渠道进行支付。该方案可以降低贸易项下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被税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预提税的风险,前提是海关已就这部分费用出具了贸易项下付汇凭证。不过,该方案亦应综合考虑集团转让定价政策以及境外许可方的可接受性及相应的税务影响。
 
当然,这种类似于“事先裁定”的解决方案,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尚在探索阶段,并不一定能为所有海关和税务局所接受。不过,自2008年税务总局首次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引入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的概念以来,税务机关已在多份重要文件中提出了“事先裁定”制度,例如税总发〔2013〕145号中提出的“试行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以及去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事先裁定”制度的法律地位的确立。
 
综上,我们希望通过对特许权使用费“重复征税”的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寻求更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使特许权使用费在税务与海关共同认可的税基上得到合理分配,以达成海关与税务机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之间的平衡。
会员期刊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财经书店 | 法律声明 
链接:工商财税网     常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国税常州网站

    常州鼎瑞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0519前创会计家园          常州前创     合作伙伴:金蝶软件   方圆财务人俱乐部  常州才子网

如来税收实践交流总群

51.la 专业、免费、强健的访问统计

技术支持:常州弘道电脑 备案号:苏ICP备180678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