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一、 关于中介机构
新政将税务师事务所加入,同时将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从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30%,增加了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由“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改为“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增加了失误,同时,对失误或弄虚作假情节定为“严重”的
二、 专家
把专家区分为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提出不同要求,其中将财务专家范围从高级技术职称扩大到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并增加“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
从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5倍”降低到“3倍”
区分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职责
增加了“签订承诺书”
去掉了“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将“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改为“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即,非认定评审期间是可以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的。
将“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改为“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去掉了“任何”二字,
三、 提交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将“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更高,税务师事务所有资格鉴证财务会计报告?我认为没资格。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蔡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五、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在“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基础上增加了“五险一金”和“劳务费用”。
六、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调高到20%
七、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新增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
通知中新老衔接明确: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