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省W市一市政工程公司M,到S省Q市承接市政道路建设,总造价1100万元,工程于2015年2月竣工验收,但因Q市财力紧张,至2016年4月30日前都未能付款,2016年4月初,Q市答应支付365万元,但前提是M公司必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于是M公司向W市地税申请了金额为365万元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可是,Q市并未付款,M公司当然也未缴纳营业税。由于M公司需要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于是找到Q市地方税务局,Q市地方税务局只提供一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上面注明工程1100万,发票号码000XXXXX等,怎么也不肯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发票原件,后几经交涉,Q市地税局出具了2016年4月26日的金额为1100万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记账联复印件,发票号码000XXXXX,以及0.2%企业所得税和相应印花税“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同时Q市地税局出具了2015年3月16日开具的1100万营业额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复印件。
这是一个真正的故事,M公司从来没收到过钱,也没缴过税,Q市这样操作是为什么?难道2015年3月就有人帮忙缴过税了?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又是谁缴的?一方面不给M公司款,一方面主动缴税,这恐怕是Q市财政收入的一种创举。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述Q市的做法可以休矣。这也难怪Q市为什么发生在430前将这些已完工程突击开票的举动。
营改增对遏制虚假财政收入一定有很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