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国科发火[2008]172号 近三年内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国科发火[2008]172号 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取消“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不再强调“自主”知识产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取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利好。
将“研发人员”改为“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范围更广,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国科发火[2008]172号: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下调1%,加大了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政只强调“近一年”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这一款是新增的,突出创新。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这一款是新增的,突出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或环境保护。时间是前一年。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国科发火[2008]172号: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新政“严重弄虚作假”更人性化。
(二)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国科发火[2008]172号: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国科发火[2008]172号:有偷、骗税等行为的;这一款取消得好。请看一个案例: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国税稽罚【2014】156号)。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情况
1、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2、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3、2012年12月取得海门市人民政府上市奖励款2,250,000.00元,其中2,000,000.00元已计入公司2012年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纳税,其余250,0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贷方,未作收入申报纳税。
4、2013年度,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属于2014年度的汽车保险费22,345.67元,已作税前扣除。
以上情况造成公司少缴增值税23,627.22元,企业所得税39,647.55元,合计少缴税款63,274.77元。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公司处以罚款31,637.39元。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接受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于2014年9月到期,2014年1-9月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目前公司正在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此次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可能会影响公司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3、公司往期已征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受影响。
4、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诚信纳税意识,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12月6日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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