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5年5月,中国共产党常州市委员会、常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常委【2015】95号)文件,对我市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原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9]106号)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规定如何适用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其他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不包括武进区、金坛区),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武进区(含常州经济开发区)、金坛区、溧阳市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0%。
本公告施行之日前,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企业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并按规定确认的销售收入仍按原定计税毛利率执行。
三、公告制订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汇算清缴情况,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草拟了公告内容,常州市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分别通过座谈会、走访企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纳税人、地方政府部门的意见后制订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