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9 晓璋 财税E家
三句半财税新知三十六
一、90号公告总共五条,两条有关通信业,两条有关融资租赁,一条有关出售固定资产,其实这一条跟营改增有什么关系呢?笔者眼拙,实在是没看出来,那就先说这条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征收率减按2%征税是老政策了,因为享受了优惠,所以原来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2%和3%只有1%的差距,为了享受这1%造成不能抵扣进项,实在是有些鸡肋,道理上讲,优惠就可以放弃嘛,所以,这一条也就很自然地出现了。
二、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现在其实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本金怎么扣,二是确认本金的依据是什么,这个原来都没有明确,各地执行口径有差异,现在第一个问题明确了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没有书面合同看实际收取的本金,也就是每期收的租金减去每期的本金缴纳增值税,那么这个本金有合同约定就行了吗,需不需要发票作为证明呢?没明确说,个人觉得应该按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执行,当然如果没有发票,合同又没有约定的话,实际收取的本金这个事还真是不太好确定啊,毕竟空口无凭。
三、关于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以保理方式将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条,既然只是债权的转移,并不是改变合同当事人,那么就表明基础契约关系即原融资租赁关系没有变,因为这个关系是债权存在的基础,那么出租人承担的业务也没有变,不好理解吗?举个例子吧,相当于我租了个房子给你,现在我告诉你,房租你直接给银行行了,因为我要还房贷,但我还是出租人,你还是承租人,所以让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继续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就很好理解了。
半句话点评:注意第一条了吗,固定资产代码税务总局还是用1994年的标准,虽然2010年就出了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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