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 27 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12.14)起30日后施行。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7号公告在判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只强调净资产份额,没有强调公允价值,所以可以理解为账面净资产份额,这里显然有一个漏洞,即当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高于对应的账面净资产份额时才需启动核定程序,且只有当“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是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这个漏洞在苏地税规〔2014〕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打了补丁得以堵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7号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对应份额的;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一)净资产核定法
1.股权转让价格按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房地产企业,以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低于50%的,净资产额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合理方法确定;
3.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申报的净资产需要进一步评估核实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4.被投资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净资产的,参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价值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7号公告可以拆开成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价格按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这里的净资产份额就是账面净资产份额。
第二种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对应份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净资产核定法
房地产企业,以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低于50%的,净资产额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合理方法确定;
这里的净资产份额就是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也可以拆开成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这一种情形净资产份额是账面净资产。
第二种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净资产核定法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这一种情形净资产份额是净资产公允价值。
因此,在苏地税规[2014]7号及67号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无权将净资产份额解释为净资产公允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