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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未缴”——闻所未闻的定性 |
分类:税务稽查 发布日期:2011-05-03 浏览次数:1018 |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房地产专辑连载 案例四、:“应缴未缴”——闻所未闻的定性。 房地产综合税务稽查案例 广东地税 2007年11月06日 一、基本情况 2006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税务机关对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003年至2005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甲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民营企业,隶属于某集团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主要从事房地产的开发销售。成立以来,该公司先后开发了A、B、C、D四个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完工情况如下: 项目 A项目 B项目 C项目 D项目 一期 二期 完工情况 2002年12月 2003年8月 2004年11月 2005年9月 正在施工 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05年起对未完工产品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按15%的毛利率按季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问题的发现及处理 1、申报的营业税计税收入与账面记载的应税收入不一致。 该公司所开发的4个项目分别在三个区,营业税每月分别向三个区的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该公司取得的销售或预售收入全部先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归集,确认收入实现的部分转入“产品销售收入”,每月按“预收账款”贷方累计发生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检查人员通过电子表格,将甲公司每月“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D项目申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与账面记载的应税收入不一致。有的月少申报、有的月多申报,到2005年12月累计少申报计税收入4700万元。 甲公司少申报计税收入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合计 D 200 1500 3000 4700 (注:2005年少申报的计税收入为D项目二期预售收入) 【处理决定】 检查人员在对少申报计税收入问题的定性上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公司营业税实际申报应税收入与账面所载应税收入不符,其行为属“虚假申报”,因此应定性为偷税;有人认为定性“偷税”证据还不充分、企业的主观方面难以确定等。 针对以上两种观点,检查人员会同审理人员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并请教有关法律专家对定性的看法,最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应缴未缴”。主要理由是: 该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所列举的偷税手段,营业税应税收入均在账面上反映,没有“不列、少列收入”行为;违法原因如前分析主要是因为内部管理混乱、对政策理解有偏差等原因所致,因此该公司偷税的主观故意不足。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追缴甲公司少申报计税收入的营业税及附加,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对2005年少申报的预售收入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按15%的毛利率补预征2005年企业所得税(2003年、2004年少申报的计税收入已结转销售收入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云中飞点评:“应缴未缴”——闻所未闻的定性。 房地产是强势群体,就是查它也很难定它偷税。本案就是不想定偷税,才创造性的、也可以说是绞尽脑汁的想出“应缴未缴”的定性来,这种定性也只有处在改革开发前沿的广东人才想的出来。但是现在,无论这样定性多么有创造性,他都成为成为历史了。因为,我们的新刑法来了,你只要交了税款,你就没有刑事责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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