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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税法史上最奇葩的断案逻辑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5-11-05 浏览次数:306

 ——大世评税

 

郑大世

 

以下内容摘自《广西北流新北公路有限公司与北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2015)北行初字第3号):(懒人可以跳过直接看最后评论)

 

“……本院认为,玉林市政府与各公路公司于2013614日签订的《提前撤销324国道玉林秀水收费站补偿协议书》是原告获得补偿款的依据,协议书中约定“为了加快玉林-北流-福绵一体化建设,玉林市政府愿意以财政支付撤站补偿款,作为提前撤销324国道玉林秀水收费站的相关补偿”。

 

“相关补偿”不是很明确,但在签订协议之前,玉林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开会讨论研究撤站补偿的问题,参加会议包括玉林市地税和玉林市国税部门,2013523日下午的会议形成了第31期专题会议纪要《关于324线国道玉林秀水收费站经营权回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对“秀水站业主回复意见认为秀水站撤销是市政府以财政补助方式补偿其路费损失,与一般由转让方回购股权形式不同,不能‘以出让收费站资产’名义签署协议,建议改为‘撤站补偿协议’”的建议予以认可,这个会议纪要说明玉林市政府认可补偿款是补偿各公路公司的路费损失。

 

 

 

双方都认可补偿款是补偿各公路公司的路费损失。

 

 

玉林市政府201364日上午的会议形成《关于324国道玉林秀水收费站经营权回购谈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说明了秀水站谈判历程,补偿款3.06亿元形成的依据。玉林市政府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广西信君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秀水收费站2013630日至20261231日的交通量及通行费收支情况进行财务评估。得到《秀水站交通流量及通行费收支财务预测报告》,结果是:2013630-20261231日间秀水站通行费收入税后利润为5.0002亿元,税后利润复得现值为3.4098亿元(未含补偿款支付第一期后剩余5年分期支付部分的孳息601万元)。

另玉林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物价局经长达两个月详细综合测算出的政府方底价3.0605亿元。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补偿款是玉林市政府补偿各公路公司因撤销秀水收费站而造成的通行费收入损失,是各公路公司以政府补偿的方式取得公路通行费收入。

通行费收入是公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补偿款也应列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此被告作为法定的税务征收部门,依职权进行税务行政征收时对原告取得的补偿款定性认定为视同取得公路通行费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也是正确的,而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的税务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广西北流新北公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流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79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

大世评论:

 

太长大家估计懒得看,大世给大家来个简化版:公司修了路,弄了个收费站收费。政府说,这收费站得撤呀,我给你钱补偿你。

 

然后法院说,这是因为你以后收不到路费政府给的补偿,所以这补偿就是路费了,按路费交营业税。

没了。

 

大家发现逻辑神在哪了没?什么,你没发现?

 

请教下,营业税条例第一条咋写的?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这公司收了补偿,但是,是提供劳务了,还是转让无形资产了,还是销售不动产了?都没有?那凭的啥征人家营业税?

 

啥?收的钱是为了补偿路费的,所以就是路费,按路费收营业税?

 

我了个擦呀!按这逻辑,是不是政府规划,征收正在出租的房屋,给了房主一笔补偿,这补偿也得视同租房收入,地税局是不理也要征人营业税?

 

假设咱生产的货坏了,政府给咱补偿,是为了补偿我这货物没卖出去的损失,那是不是也得视同卖货收入征增值税了呢?

 

再说咱国家政府平时为了市政需要,也没少搬迁,按这逻辑,是不是补偿给那些个搬迁户的钱,得按着那些搬迁房卖房收入征人家营业税了?真这么算,这全中国的地税局可都违规了啊,该征的这税可都没征啊!!!这些搬迁户,怎么也得征个几十亿了吧这些年,这还了得?!

 

史上第一个能把这税和收入如此划上等号的逻辑推理,真是世道少见啊。

 

注:本来是想好好写上一点,从理论上来驳上一驳,后来一想,还真是没必要,他们不懂税法吗?真不懂吗?真的一点都不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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