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樊某,担任大同市城区地方税务局西街税务所所长。
2007年至2011年间,大同市云冈实业公司、大同市东方广场公司(以下简称:二企业)在此期间对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不如实申报和零申报,不履行纳税义务。二企业税务专管员王某发现此情况,并向所长樊某请示。此后,西街税务所每年向二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但上述二企业一直未如实申报缴纳税款。樊某安排税管员下户催缴,并下达文书,但没有采取过其它措施,导致两企业在2007年至2011年偷逃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共计465万元。
2012年6月13日,樊某被免去税务所所长职务。
2013年6月14日,樊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3年9月26日,樊某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取保候审,
2014年9月24日,樊某被区法院监视居住。
2014年10月15日,区法院审理樊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判定:樊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担任税务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其征收税款的职责,致使税款465万元未能收回,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樊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樊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2月5日,大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明确大同市政府应补偿二公司拆迁款3.7亿元。
2014年12月11日,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日书面承诺:拆迁款一到位,马上缴应缴税款。
2015年3月24日,樊某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监视居住。
2015年9月23日,樊某被市法院取保候审。
2015年9月23日,市法院作出“(2014)同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判定:樊某任税务所所长期间多次向涉税单位留置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已履行应尽的职责,而城区地税局连续五年在大同日报公告了二公司欠缴税款的情况,税额明确具体,且市长办公会议明确市政府欠付二公司拆迁补偿款3.7亿元,而二公司明确承诺待政府拆迁补偿款到位后保证如数缴纳欠税款,故二公司的欠税并未灭失或流失,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损失。樊某的行为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指控上诉人樊某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两个要件缺失,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决:樊某无罪。
回顾与反思:
这正是“白衣苍狗变浮云,千古功名一聚尘”,回顾此案,仍有不少地方值得我们反思:
1、纵观全案,让樊某从有罪到无罪的关键是一张薄薄的纸——“缴税承诺函”,而这个“缴税承诺函”源于一个“三角债”:市政府欠二公司补偿3.7亿;二公司欠税务局税款465万;
2、大公无私的检察院。樊某上诉称:东方广场公司名下并无房产,一审认定偷逃房产税缺乏计算依据,不能依靠城区税务局测算的数额,原判将税款465万认定为实际损失,缺乏事实依据;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并非樊某的权责;二企业属正常经营状态,待拆迁款到位后完全可以追回所欠税款。尽管如此,大同市检察院上诉出庭意见仍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3、两级法院认定的分歧:一审法院认为樊某未向其上级税务局提出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措施建议,即是“没有履行职责”;而二审法院认为樊某主管的税务所多次向涉税单位留置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且城区地税局连续五年在大同日报公告了二公司欠缴税款的情况,就算“已经履行应尽职责”。
4、樊某从一审宣判有罪的50天后,市长办公会议才明确应付补偿款;6天后公司老板承诺款到缴税。此后又经过漫长的9个月,樊某才得以脱罪。可见当税务所所长也远不比当纳税人要轻松,所以我们纳税人和税务中介人员有时也应多体谅税务局的同志们一些。
(注:以上文字系根据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整理,若有偏差应以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