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中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以下简称“116号文”),明确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3]70号文(以下简称70号文),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上述政策的出台,在过去几年中大大促进了企业的科研投入,推动了经济增长。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创新、促进投资、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国务院在今年六月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其中曾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随后,在今年10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允许追溯调整、简化审核等相关政策。安永曾经在10月23日就此发布了快讯《推动研发、助力创新 - 国务院扩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相关内容请在安永官方微信中的历史内容中查看。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布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19号文”),落实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些具体细节做出了明确规定。119号文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发布的116号文和70号文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
对于何为“研发活动”,119号文对作出具体定义,即为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额外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 特别注意事项

► 相关征管事项
1. 政策适用企业类型 - 119号文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 追溯期 - 符合119号文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3. 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1)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4. 后续管理
1)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2) 税务部门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低于20%。
我们的观察
虽然116号文和70号文的相继出台为企业创新、拉动经济提供了动力,在这类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相关政策口径不能完全适应企业推动研发活动的新要求。119号文的正式发布对于鼓励研发和创新有着重大意义,对于纳税人而言,无疑是相当利好的。
► 放宽研发活动范围
此前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119号文改为采用类似于“负面清单”的管理办法,即除规定不能采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这将给予企业研发和创新提供更大的空间,此前不明确的研发活动或行业只要不出现在“负面清单”里现在都变成是可以加计扣除的了。无论从操作上而言,还是从政策的清晰度来看,都得到了重大改善。企业应当将自身的研发活动与119号文相关内容予以对比,并适时就自身税务管理做出适当调整。
► 扩大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
119号文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此前,即使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了研发活动,但由于其为“非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涉及的劳务费无法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而值得注意的是,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工资以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是不能得到加计扣除的。另外,争议多年的“差旅费、会议费”也在此次出台的119号文中被列入了允许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然而,需注意这类归属于“其他相关费用”的研发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除此之外,原116号文和70号文中所强调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所产生的费用才能予以加计扣除的规定亦在新规定中得到改善,119号文去除了“专门”一词,这也意味着中央在政策上的宽松化,为企业打开了方便之门,更能激励企业大力开展创新研发活动。
► 简化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
116号文规定,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即要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必须为研发费用单独立账核算,这就导致很多未设专账的企业无法享受该项优惠政策。119号文修改了这一规定,119号文指出,企业只需在现有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的格式、内容的处理相对灵活,这大大简化了企业的核算管理,也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便利。但是企业要注意,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归集,对于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归集不清晰、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 允许追溯扣除
119号文允许符合该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可达3年之久。然而对于符合条件的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如何核算以及具体的备案要求,119号文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我们建议企业应早日着手准备相关的文档证明和会计财务处理记录,以便在119号文执行后更快、更好地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 特别事项、特殊处理
119号文对一些特别事项的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详见上文所列表格)。例如,119号文对委托研发的加计扣除比例做出了明确,即,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这也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相关规定相一致。此外,116号文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研发活动的,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而119号文将“提供费用支出明细”这一规定限制在“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鉴于“费用支出明细”可能涉及公司机密信息,要求非关联方之间提供此类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119号文则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119号文并未对未提供费用支出明细的税收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在没有提供明细的前提下,究竟是否可以加计扣除,这一点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除此之外,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也可以按照119号文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这一规定也与当前中国鼓励创业、创新,力推经济结构转型的宗旨相一致。
► 减少审核程序、加强后续管理
在119号文发布之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这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增加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难度,无法完整提供相应证明的企业将不能享受相关优惠。而119号文执行之后,税务机关有异议时,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来鉴定,而是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并指出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对于企业而言,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将缩短工作流程、大大减少企业的工作量,但某程度上某些环节(即税务和科技部门之间的沟通时间和过程)就变得不可控。此外,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年度申报制度”,也被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119号文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这些都与国家近年来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将监管重点由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情况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事后备案制度虽然减轻了企业的税收遵从负担,但是对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正确合规地进行减免税事项备案将是纳税人面临的一大挑战。这意味着企业所负的责任可能要比以前更大,自我审查的意识和能力要比以前更强。
结语
119号文的出台实施,将使得纳税人可以更快捷、更直接、更高效地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于相关后期执行或地方执行层面是否还会有相应的实施文件陆续出台,纳税人需持续关注。鉴于119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方开始正式实施,我们建议纳税人可以在此之前进行合理规划和准备,最大程度地保障和加强自身利益,如有疑问,可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