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完成对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鄂北高速公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鄂北公司”)的吸收合并工作。 详见公司 2014 年 12 月 17 日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市汉阳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阳税通
[2015]1002 号),通知相关事项如下:
一、公司吸收合并鄂北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组要求,可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
务处理。
二、公司接受鄂北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按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三、吸收合并前鄂北公司未弥补亏损额 442,846,237.56 元(其中;2011 年度
亏损 64,562,000.46 元,2012 年度亏损 150,191,378.70 元,2013 年度亏损
127,025,777.80 元,2014 年度亏损 101,067,080.60 元)可由公司弥补。公司应按
照税法规定的每年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在其剩余结转年限内进行弥补。
每年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鄂北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х 截止
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四、公司吸收合并鄂北公司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
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五、重组日为 2014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通知要求,依据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在 2015 年一季度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由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致使净利润增加
11,071 万元。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