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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地税从“应提供”改为“应积极引导”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5-03-31 浏览次数:393

 浙国税发〔201516号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浙国税发〔 201176号文件的补充意见

 

()我省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企业(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申报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各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3.连续亏损3年以上,第三年开始,每一年的亏损额审核;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6.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一次性补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7.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212

 

浙国税发〔 201176

我省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核实,并将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企业(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申请各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前扣除;

    3.连续亏损3年以上,第三年开始,每一年的亏损额审核;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6.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一次性补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7.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8.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鉴证项目。

       (二)下列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鼓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2.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3.增值税税负异常企业纳税情况;

    4.营业税差额计税年度清算;

    5.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及年审;

    6.社会保险费的年度清算。

    (三)下列情形的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1.对于一些税收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行办理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2.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3.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4.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及新办企业,没有建帐能力或财会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帐建制和代为办理纳税事宜;

    5.对承包、租赁经营者及外籍个人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

    6.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方面持有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咨询服务;

    7.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件或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8.税务机关在查处纳税人涉税案件时,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的相关意见书,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作为审理的依据;

    9.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税务机关在加强抽查的同时可简化税务清算流程,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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