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 财政与税务学院 王建伟
随着G20国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开展全球范围内的打击国际避税和偷逃税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方案制定以来,发达国家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信息交换和征管合作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国家间的相互合作确实在朝一个共同的方向迈进。举世盛传国际税收合作共赢新时代已经来临。
就国际税收的本质或根本问题是什么?国家间跨国所得(财产)的税收分配关系,或通俗地讲就是国际税收利益的你多我少的利益分配关系、利益争夺关系。就象一碗饭,你多吃了,其他人就要少吃。你先征税,就影响到其他国家征税。所以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从来就不是什么客客气气的谦让关系。
尽管国际社会已经形成所谓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规则,即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指引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精神和管辖权划分规则。但是,两大范本是基于经合组织范本精神基础上形成的,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规则框架。发展中国家尽管在联合国范本中争取到了一些超越经合组织范本的利益,但反映发达国家税收利益主张的基本分配规则没有变。国际间税收利益争夺是国际税收主流。而主要发达国家主导国际税收利益分配规则的基本面没有动摇。只要国际税收的你多我少的利益分配的本质没有变,就不存在什么合作共赢。
发达国家近期的国际反避税和反偷逃税的新举措是基于本国长期以来的高税负,使本国纳税人寻求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配置资源而带来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反击措施,要求其他国家向该高税国提供本国纳税人跨境交易信息和外国金融机构持有账户的信息。出发点不是为发展中国家谋求提高他们税收管理水平和纳税遵从度,根本上还是要为维持本国高福利向全球要税收,而不是什么基于合作共赢的愿景。
反避税是国际税收的一个方面之一,要其他国家配合反避税,会增加了大量其他国家的税收管理成本。光全球范围内配合美国的《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实施,预计各国所付出的代价超过美国通过该法案增加的税收收入。这样的合作共赢给其他国家带来的是超额负担。如果说有什么共赢,就是其他国家可以对等地获取美国向他们提供本国纳税人在美国的涉税信息。基于经济总量和本国跨境投资与美国不在一个水平上,就难以反映平等互惠,只有无奈的被动接受。
反避税领域的合作共赢主要在双重不征税和不当获取税收优惠、(包括滥用关联方不合理交易定价)等方面有所作为。其受益方主要是发达国家。
只要西方主要国家依然主导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话语权,与虎谋皮的合作共赢会是幻想多于现实的一厢情愿。
基于中国作为G20国背书国,在参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方案中要清晰地意识自身的利益影响和定位,充分研究各种政策调整和变化带来的可预期结果。利润分割、全球公式分配等方法的推荐使用真的能提升中国自身的国际税收利益份额吗?中国是以实体经济和制造业为主的国家,依据参与价值创造和实现的利润分割法,及由于跨国公司总机构主要在境外,加上各种资产、交易额等以外币(如美元)计价,依据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和员工工资等因素进行的全球利润公式分配等方法可能会进一步剥夺中国的税收利益。《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方案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一定是一幕大快人心的轻戏剧,可能是利益被发达国家进一步蚕食的工具。保持自身的清晰判断,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比配合经合组织行动方案意义要重大得多。
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大国博弈是国际税收规则形成的主基调,只要独立的主权利益存在,合作共赢至少不是国际税收的基本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