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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本不该发生的税务稽查事件
分类:筹划案例 发布日期:2015-02-11 浏览次数:55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乐至县“全明公司税收争议”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2005830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省级有关部门相继收到了四川法制报社采访中心制作的题为“座谈不成遭受处罚,敢于较劲灭顶之灾——乐至一创汇企业反映遭受县国税局报复已濒临倒闭”的内参选编(2005年第11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相继对该内参作了重要批示。按照批示,由省纪委执法室牵头,省财办、省台办、省法制办、省政法委、省国税局抽调力量,组成联合调查组赴资阳、乐至,对四川全明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明公司)与乐至县国税局的税务争议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经过向市县两级党政、法院、公安、国税、工商了解情况,并先后与全明公司法人代表曾全明多次接触,基本查清了事实,掌握了税企双方争议的主要内容。调查组多次组织税企双方协调,基本平息了事态。近日,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查组提出了解决意见,并得到省领导批准,双方争议基本解决。为了促使全省国税系统能就此事件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税意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省局特予以通报。

一、事件基本情况:

全明公司成立于1998年,系台资企业,法人曾全明。主要生产以骨粉为主的肥料,用于出口销售。20012004年,共实现销售收入1523万元。该公司除2005年被县国税局稽查局责令缴纳13万元税款及滞纳金外,从成立以来未缴纳过税款。全明公司从2003年度开始盈利,2004年度利润同比增长367%2005年上半年利润同比增长268%,达到39.7万元。-

由于全明公司申报及纳税异常,20048月,乐至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全明公司依法实施稽查,发现全明公司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并于200498日作出乐国税稽处字〔2004〕第04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税款8.98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该公司对处理决定不服,于2004917日向乐至县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0041213日(全明公司申请延长复议期限,乐至县国税局依法决定延长复议期限30日),乐至县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乐至县国税局稽查局乐国税稽处字〔2004〕第04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撤销理由主要是适用政策依据、计税依据错误,同时责令乐至县国税局稽查局重新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经过重新调查,乐至县国税局稽查局作出乐国税稽处字〔20041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全明公司应补缴增值税317933.50元,滞纳金88651.68元,合计406585.18元。

由于133号处理决定的补税金额远远大于044号处理决定,补税数额的增加,加大了征纳双方的误解和矛盾。全明公司就相关事宜先后申请三次税务行政复议,提起十余次税务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未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全明公司又通过多方联系,以四川法制报社内参选编的形式将情况反映到了省委、省政府。按省领导批示要求,省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予以全面核查,对税收争议进行了调解与处理:

一是乐至县国税局对133号处理决定认定的纳税额进行了调整。针对争议双方对税款的欠缴和滞纳都负有一定责任,同时考虑到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税务部门剔除在适用税收政策上不能完全确认的税款和部分滞纳金后,全明公司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共计138649.0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将全明公司20058月底期末留抵税款112472.57元抵减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全明公司还需缴纳税款和滞纳金26176.48元,才能结清欠缴税款和滞纳金。

c二是乐至县国税局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争议发生后,乐至县国税局组织进行了内部整改,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加深了对政策的理解,增强了服务意识,化被动为主动,多次主动到企业进行沟通解释。县国税局对包括局长、分管副局长、政策法规科长、稽查局局长、检查人员等7名责任人员进行了执法过错追究。

三是通过争议的有效化解构建了双方正常的业务关系。争议双方通过沟通和协调,就主要分歧达成和解。乐至县国税局主动上门向全明公司解释了有关法规,并就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作了自我批评。全明公司表示愿意依法纳税,并配合国税机关工作。

二、“全明公司税收争议”产生的原因剖析-

经联合调查组多次调查核实,在该税务争议处理过程中,乐至县国税局没有出现纳税人所称的违规征免税,不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擅自延长追征期,加重处罚,违规拒绝企业提供担保,拒不配售发票,打击报复致使企业濒临倒闭和税务干部不廉洁等现象。但“作为一起牵动上下左右,耗时费力,波及诸多方面的典型税收争议”,其发生也反映出虽然我省国税系统总的工作水平在不断提高,取得了许多的成绩和荣誉,但少部分干部的工作还有不足,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税收执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原乐国税稽处字[2004044号处理意见存在适用政策依据、计税依据错误等问题,处理上不够慎重,存在一定过错(市县两级国税局已对相关人员进行过错追究);而从044号被撤销,到133号处理决定书的出台,中间经历了纳税人申请复议的过程,税务机关将计征时间从20031月提前到20018月,导致查补税额从8万余元增加到40万余元,在客观上给人造成了因为纳税人申请复议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印象。这也是导致税企双方出现巨大争议,难以调和的根源。

税务稽查中对企业检查期的确定属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畴,而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应用是税务行政执法合理性是否得当的一个重要标志。《四川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指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税务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用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措施和方式”。本案中,虽然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对稽查检查期间并无更多的限制性规定,但在税企双方发生争议,纳税人提出复议申请,044号处理决定书被撤销的背景下,检查期间的扩大直接导致了查补税额的大幅增加,这显然有悖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选用对纳税人损害最小的措施和方式”的原则,反映出税务行政执法过于强调合法性,对合理性、适当性考虑不周全,没有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由此造成税企双方的矛盾逐步升级和扩大

(二)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是疏于管理。全明公司成立于1998年,20012004年,企业收入累计达到了1500多万,但一直无税款实现,经检查发现,这期间还出现了申报不实等问题,而税务机关一直未对其实施纳税评估或检查。

二是纳税服务简单粗放。日常纳税服务做得不够细致、到位,对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不足,未能积极主动化解征纳矛盾。

三是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乐至县国税局在配售、停售发票等工作程序上运作不够完善、规范。

三、举一反三,切实提高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与水平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要从“全明公司税收争议”事件中受到教育警醒,举一反三,改进工作,有效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的工作要求,不仅需要税务干部自身要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同时还要有熟练的执法技能,讲求工作的方式与方法。每一名税务干部都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通过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完善自我,切实提高综合素质和防范执法风险的能力。

(二)要始终如一坚持依法治税不动摇。税务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必须坚持做到依法,依政策规定、制度、程序办事,来不得半点马虎,每一个具体的税收执法行为都要经得起纳税人与社会各界群众的评判,经得起时间与法律的检验。

(三)要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特别是要把总局和省局已经制定的有关纳税服务的制度和要求付诸于行动、落到实处,努力做好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尽最大努力把一些税收分歧、争议和矛盾化解在一线和基层。

(四)要将依法治税、强化管理与为纳税人服务有机统一。税务工作既要维护国家税法尊严和税务执法的权威,也要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者不可偏废。尤其在新形势下,更要把依法治税、强化管理与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紧密结合起来,落实在全省国税干部的自觉行动中,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努力。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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