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税法智库 王建伟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颁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7号)》四、“(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该条款作为直接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四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之一。此条款在最近的解读上产生了各种不同理解。大多数解读理解为不低于10%的预提税负担水平就不同时满足。
其实,间接转让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可能的税负在本公告中有几种情形;
1.公告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按公告二、(一)的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涉及转让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应作为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按25%的税率征税(专指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该条款实际针对转让方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实施的。为何?下面接着分析。
2.对于适用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居民企业,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认定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公告第十八条明确,“本公告规定与税收协定不一致的,按照税收协定办理。”
在被转让方(境外企业)持股比例或股权代表的不动产超过协定规定比例,不能享受协定免税待遇的情况下,应按10%的预提税率负担中国税负。
在非居民享受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不适用公告第一条规定,其在中国的可能税负是零。
所以,对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可能的税负,应区分各种不同情况理解,不能以10%的预提税率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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