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请看,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正式废止。而且是2012年1月4日正式宣告废止的。具体链接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http://www.pbc.gov.cn/publish/chubanwu/4091/2013/20130422144906890557600/20130422144906890557600_.html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等2件规章(附件1)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废止的规章(共2件)
一、《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2件)
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通过通络查询,这份被废止的银发【2001】416号文还有一个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再请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份文件,一份在2009年8月21日,另一份在2015年1月15日,先后引用了两次引用了上述被废止的银发【2001】416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月15日 财税〔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11年10月19日 财税【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9年8月21日 财税【200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
必须承认财税【2009】99号文引用上述银发【2001】416号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当时属于有效文件。
我们也必须承认,延长财税【2009】99号文有效期的财税【2011】104号文也没有任何问题,因为104号文发布于2011年10月19日,当时人民银行清理文件的2012年1号公告还没有出来。
错就错在2015年1月15日发布的财税【2015】3号文,还在引用上述被废止的银发【2001】416号文,此时该文已经废止超过三年。当然,即使引用了这么一个废止文件,也未必会对财税【2015】3号文产生多么恶劣的影响。
笔者也是做了很长的思想斗争才发布这个微信,估计有不少坎坷会在背后骂笔者多事。但笔者无意去谴责任何个人,只是在此“混沌”于我国红头文件“漫天飞舞”的乱象,我们的官方部门自己都很难搞清楚这些文件的“生死存亡”,又如何让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去了解和遵守呢?
我们真心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出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整合,特别是整合,让老百姓可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去了解政策、阅读政策、识别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