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40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现将政策性搬迁的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号)废止执行。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5日
蔡桂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文件附件中没有查到政策性搬迁备案事项,这是否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报送资料废止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2012年第4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2013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现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备案管理要求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备案表》(详见附件1)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二、申报管理要求
(一)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搬迁完成年度(以下简称搬迁期间),企业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收入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2)。
(二)企业在搬迁期间为重建或恢复生产而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应填报在《收入支出情况表》第17行“购置资产支出”行。
(三)搬迁完成年度,企业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以下简称《清算损益表》)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审核《清算损益表》中“搬迁收入合计”与搬迁完成年度《收入支出情况表》第11行“搬迁收入合计”的“累计发生金额”是否一致。
2.区分以下情况审核《清算损益表》中的搬迁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1)对执行2012年第40号公告的企业,审核《清算损益表》第14行“搬迁支出合计”与搬迁完成年度《收入支出情况表》第23行“搬迁支出合计”的“累计发生金额”减去第17行“购置资产支出”的“累计发生金额”后的数额是否一致。
(2)对执行2013年第11号公告的企业,审核《清算损益表》第14行“搬迁支出合计”与搬迁完成年度《收入支出情况表》第23行“搬迁支出合计”的“累计发生金额”数额是否一致。
三、在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签订搬迁协议但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在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并按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实施税收管理。
(二)企业在搬迁完成年度计算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时,应将动用搬迁收入购置资产的支出填报在《清算损益表》第13行“其他搬迁支出”,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购置资产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3)。
四、搬迁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管理要求在搬迁过程中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搬迁企业与政策性搬迁有关的涉税资料,随其他征管资料一并移交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完成搬迁的,也按本公告执行。
六、本公告施行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9]110号)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