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 王建伟
看到这个题目,读者会说,文章题目本身就是错误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纳税人还有选择权?甚至还有什么最佳选择?一派胡言。
的确,纳税人在面临税务部门的转让定价调整时可能出现的两种常态:一是基本按税务部门的主导意见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整个过程中被动、消极,怎么最大限度维护、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心中没谱。二是寻找中介部门帮助进行业务应对。但由于每个中介机构自身业务重点和基础不同,如果对转让定价法律法规体系缺乏全面了解和系统掌握,或没有相关业务应对经验,很可能会出现无效或不当指引。当然,中国社会最惯常使用的就是找关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不在本文研讨范围。
其实,对税务部门转让定价选择上,由于方法众多,每种方法的选用对纳税人的影响是不同的,由此税法上对方法的选用虽说不非常严格,但也是有一定要求的。
一、美国最佳方法规则的由来
在美国《国内收入法典》482节关于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之规定中,法规明确可选用的方法有:基于传统价格调整基础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出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成本法等。基于利润分析基础的交易净利润(率)法、可比利润法、可比利润区间法、利润分割法等等,当然美国还适用全球其他国家并未使用的全球分配总利润法。。
1988年之前,美国税法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用上,一直坚持了严格的以序选用规则,首先也是强调传统的价格法的优先使用,并在价格法中坚持方法排序。由于以序使用的方法严格束缚了税务调查人员的手脚,所以美国在1998年公布的税收白皮书取消了这一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无法使用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其他调整方法。同时为防止税务人员由于使用不同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而对纳税人的纳税调整产生巨大差异,1994年7月1日,国内收入局公布了《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的最终法规。其中有一项强制性指导意见就是最佳方法规则:即税务人员在选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时应根据经营活动和事实既定的前提下提供最可信公平交易结果的最佳转让定价方法,这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可以起到避免任意选择转让定价方法的作用。
二、我国法规中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规定
我国转让定价法规的沿革,地方性的不说,从大的方面说,主要是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2年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同年出台《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和2004年两次调整的新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同时1994年《企业所得税法》也有相关交代。目前则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使用上,税法在98年之前一直坚持用价格法并且要以序选择。税法中没有利润法的影子,通常不能使用。也许是受美国税法影响,98年总局公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和2002年9月公布的《征管法实施细则》不再明确这种以序选择的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又第一次加入了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此外税法一直强调税务部门可以使用符合独立交易定价原则的其他合理方法,使得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大大丰富和灵活。
面对如此之多的转让定价方法,税务部门在方法选用上会否导致滥用?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及实施办法(试行)》在选用方法上没有类似美国法规中的“最佳方法规则的强制性指导意见,纳税人也无权自行选择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但是业务实践中,由于转让定价是税企双方合作和博弈的高难度操作,纳税人只要向税务机关证明符合合理交易的最接近的定价原则、背景及相关资料,同时为减少税企双方旷日持久的争议、甚至诉讼,税务部门也会部分或接受纳税人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要求。
三、应对转让定价调整:纳税人应做四门功课
面对如此之多的转让定价方法,纳税人如何应对,根据笔者对转让定价调整中税务部门的运转及法律空间,纳税人应做好四门功课:
(一)掌握税务部门纳税调整的调整思路
税务部门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会基于对企业既往交易的全部事实全面分析,在充分拥有、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基本的定价思考。尽管税法没有明确,但税务部门选择定价思考时会基于一定的标准出发,在市场标准、比照市场标准、组成市场标准和成本标准之间进行选取。如果这四种选取标准不合适,如果税务部门有企业所处行业或同类地区类似企业基础信息的数据库,也会选用利润法进行调整。所以纳税人要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听取或了解税务部门转让定价调整的选取思路。并且分析这种思路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并相机调整自身应对思路。
(二)全面学习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
每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有其合理的适用条件和前提,纳税人应全面学习各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纳税人在学习这些方法后,当税务部门在选取不当方法对企业进行调整时,纳税人可以进行自身意见的陈述,甚至改变方法。比如,税务部门在对企业适用交易净利润法时,有时会使用数据库中数据比对,如法国BVD公司开发的OSIRIS数据库。选取销售净利润率、资产净利润率等指标,比对调查调整企业的净利润(交易净利润法源于美国,净利润概念与我国会计中的扣除所得税款后的净利润不同,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利润)。对此,企业可以根据转让定价调整中的核心灵魂,可比性分析,指出数据库中指标因时间、地点、交易条件(包括目标地市场、产地市场分布,竞争程度、运输及交付条件、付款条件、产品服务技术等使用条件等等)等不同的不适用性。曾经美国一地方法院在针对中国出口美国的对虾价格进行反倾销起诉时,使用了印度出口美国鸡尾虾的价格作为依据,指明中方存在倾销。中方基于一点非可比性的理由就使得反倾销起诉撤消,即出口对虾的时令和地理位置不同,中国出口美国是夏季7月份,而印度出口美国的是十二月份,市场供应量完全改变了,不具可比性。企业转让定价调整也是这种情况。
(三)比较各种不同方法对纳税人造成的不同影响
不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对纳税人调整结果的差异巨大,所以纳税人对各种转让定价方法造成的不同差异事先心中有数,事先算好大帐,不能消极被动,不要等税务部门工作已经有了实质性进展再试图改变局面。不同方法比较纳税人自己最清楚,包括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不对称,实际上主动权还掌握在纳税人手里。经过经过全面权衡,并根据业务基础实质,合理选择自己的方法,去影响税务机关的调整方法的选择。
(四)寻找最接近合理业务实质的佐证资料
纳税人一旦选定自己的方法,就要建立定价符合交易实质的、证明其合理性的佐证资料。因为转让定价调整中税务部门需要纳税人提供各种证明交易的资料。同时建议对自己交易心中有数的企业平时就要做好与未来可能产生调查相匹配同期资料准备工作。平时每个纳税年度的关联申报也要注意保持和同期资料以及事后可能递交其他税务部门需要的补充资料的一致性。有利发挥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积极作用,变消极为积极,变被动为主动。佐证资料扎实不扎实决定了调整方法选用与结果。
转让定价调整的应对是一项庞大、复杂和漫长的工程,应对不好,彻底改变企业既有的成功经营结果。一般企业自己没有能力去全面应对,去争取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企业最好选择专业基础好、有应对经验的业务中介机构、专业团队帮助进行全程指导和应对策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