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9年1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匿名举报,反映北京XX文化艺术公司“收取房租不开具、少开具发票,涉嫌偷税”,北京市门头沟区地税局稽查局进行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北京XX文化艺术公司成立于2000年01月20日,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联系电话:67859148.经营范围:组织、承办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中介服务;影视、图片设计;彩扩;家居装饰;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维修等等。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税。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一)检查预案
检查组认真分析了举报信,认为举报信线索并不清晰,而且是匿名举报,案件有一定的查处难度,另外,检查组通过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和发票查询系统,查询了该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与发票报数清况,通过数据比对纳税申报计税依据与发票报数情况相差很大。因此,检查组制定了调帐检查、实地检查、外调协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具体的就是通过调帐检查审核企业帐面记载的收入情况,重点审核相关的租赁合同和发票开具情况及资金流向;通过实地检查了解企业总的可出租面积、单位租金金额及整体的出租情况,进而推算出该公司的租金收入情况;通过外调协查确定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二)检查具体方法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检查组调取了该公司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全部账簿、记账凭证,合同,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并实地入户调查该企业与租户的租赁关系及租金支付情况。通过实际入户调查的数据基本与该企业发票开具金额相符,但是审核发现该企业2007年开具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金额1049500.29元,帐面记载主营业务收入438300.20元,该企业2008年开具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金额1226644.25元,帐面记载主营业务收入466147元元,余额均记入其他应付款-租金等科目,该企业(甲方)与租户(乙方)均签订房屋租赁协议。针对上述情况,检查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企业称该公司所使用房产是受北京市XX机械厂委托进行出租的,自己只是进行物业管理,并出示了加盖了北京市向阳机械厂印章委托书一份,因此,企业是按差额交的税;对于企业与租户直接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并直接收取租金的情况,企业解释为那是代收。随即,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与北京市XX机械厂签订的相关委托协议书,企业负责人说,由于协议是1999年签订的,时间比较早,找不着了。
企业的解释听起来还是合情合理,与帐面记载一致,但是稽查人员并没有放松,稽查工作讲究的是证据。随即,检查组向上级请示,在兄弟单位的配合下,对北京市XX机械厂进行了外调核实。通过外调,查明双方于1999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规定年租金支付金额,后又签订若干年度租赁协议,另外还查明1998年12月21日为了帮助该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物业管理项目,北京市XX机械厂特出具了上述证明,双方实质上还是租赁关系,不存在委托关系。
取得上述证据后,检查组再次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在检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政策讲解下,不得不承认其“转租”的事实,并说出了自己的心理话:“财税(2003)16号文出台后,文件第三条第一款(十九)项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有朋友提醒自己可以利用该文件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节税,结果呢?失败了。”
针对上述事实,检查组又将检查期限延长到2004年,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和依据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该企业2004年1月-2008年12月承租北京市XX机械厂位于北京市崇文区长青园7号院内商社中心大楼I段(2-4)层用于经营,实现转租收入5409700.54元,应适用服务业税目-租赁业子目,但是该企业计算申报缴纳当期营业税时将上述收入错误的认为属于物业管理委托租赁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子目计算营业税,将其支付给北京市向阳机械厂的租赁费抵减当期营业额,造成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营业税178631.82元,属于适用营业税税目子目错误。
(二)处理意见及依据
定性:对该企业由于政策理解有误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应缴未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该纳税人追征期延长到2004年。
(一)补缴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该纳税人应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补缴2004年营业税18695.48元;2005年营业税41429.98元;2006年营业税49921.50元;2007年营业税30560元;2008年营业税38024.86元。
(二)补缴城市建设维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京政发[198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补缴2004年城建税1308.68元;2005年城建税2900.10元;2006年城建税3494.51元;2007年城市建设维护税2139.20元;2008年城市建设维护税2661.75元。
(三)补缴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
《
》第一条的规定,该纳税人应补缴2004年教育费附加560.86元;2005年教育费附加1242.90元;2006年教育费附加1497.65元;2007年教育费附加916.80元;2008年教育费附加1140.74元。
(四)补缴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应加收2004年营业税滞纳金15020.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051.43元。应加收2005年营业税滞纳金26610.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862.74元。应加收2006年营业税滞纳金21712.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519.88元。应加收2007年营业税滞纳金7804.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546.30元。应加收2008年营业税滞纳金4525.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316.80元。
上述税款于2010年9月全部组织入库。
四、案例分析
(一)查办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本案是涉税举报案件,在举报疑点排除后,税务稽查人员并没有放松对其他事项的审核,没有被一些表面现象迷惑。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的高度责任感和抓细节的能力是做好稽查工作的基础。在稽查实践中,困扰稽查人员的因素有很多,但是最大的因素就是信息不对称,如果稽查人员无法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只是就帐查帐那无异于盲人摸象。但是,再聪明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双眼,好的工作作风是稽查工作的制胜法宝。
(二)工作建议
稽查工作应该建立程式性工作标准,尽量减少稽查人员的主观判断,不能让疏忽演变成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