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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超范围开具发票税务处理有变化
分类:税务稽查 发布日期:2011-03-09 浏览次数:1155

js_dal原创】接受超范围开具发票税务处理有变化

近日xxx,开出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 587号,自201121日起执行的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一张发票违法行为罚单。
某网游公司2008年至2009年期间支付山东某电脑公司游戏分成21.35万,取得国税发票(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列支成本。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企业未能换回发票。按照《新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一条第三项“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上述21.35万成本不予列支,应补所得税5.34万元。
而在201121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以下检查《旧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以下简称《旧细则》)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以及国税发【2008】88号文,对网游公司,21.35万成本不予列支,应补所得税5.34万元。《旧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旧细则》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网游公司还要处以罚款。
比较《新办法》和《旧办法》,针对接受超范围开具发票,《新办法》取消了罚款条则,只保留了补税规定,即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尽管对于接受超范围开具发票,《新办法》取消了罚则,但是相对于“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仍带有惩罚性质,另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对企业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并没有明确是否给予“限期改正”,因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接受发票时,仍需判断发票是否超范围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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